男子拒绝结婚 女方流产起诉索赔 法院判决引争议。2025年4月,22岁的刘某在郑州一个“脱单”微信群中结识了比自己大8岁的杨某。两人迅速建立恋爱关系,并在未采取避孕措施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。三个月后,杨某确认怀孕,提出结婚或保留孩子的意愿,但刘某以“年龄太小,不适合结婚生子”为由拒绝。最终,杨某选择终止妊娠,花费医疗费3600余元。随后,她将刘某诉至法院,索赔4.5万元,理由是其身体权与健康权受到侵害。
2026年1月22日,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:刘某不构成侵权,但需补偿杨某8500余元。这一裁决迅速引发社会关注——既然没有违法,为何还要赔钱?这起案件不仅牵动公众对婚恋责任的讨论,更揭示了法律在情与法之间如何权衡。
法院明确,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性行为系自愿发生,刘某并无故意或过失导致杨某健康受损的行为。根据《民法典》侵权责任编的规定,构成侵权需具备过错、违法行为、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四个要件。本案中,缺乏“过错”这一核心要素,因此不成立侵权责任。杨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因此未获支持。
尽管无过错,刘某的行为与杨某怀孕及流产之间存在直接的事实因果关系。未采取避孕措施,是导致女方承受身体伤害和经济支出的直接原因。若由女方独自承担全部后果,在道义上显失公平。正是在此基础上,法院援引《民法典》第六条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”的规定,作出补偿判决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民法典》第1186条曾规定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,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分担损失”,但在立法修订后,该条被修改为“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”,意在防止“和稀泥”式裁判。这意味着,公平责任不能再被随意适用,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。然而,本案并未落入高空抛物、见义勇为等典型公平责任情形,属于法律空白地带的个案衡平。